如果宠物医院麻醉过量,而宠物又死亡的话,是否可以提出精神赔偿?额度又应该怎么划定?宠物猫去医院注射疫苗死亡 主人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如果宠物医院麻醉过量,而宠物又死亡的话,是否可以提出精神赔偿?额度又应该怎么划定?



1、如果宠物医院麻醉过量,而宠物又死亡的话,是否可以提出精神赔偿?额度又应该怎么划定?

应该可以的,因为你的宠物是因为医院的疏忽造成死亡的,你可以向医院索赔,因为宠物也是你的财产.但是如果你提出精神赔偿 可能就有点麻烦了,具体的,你可以咨询律师,并且你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这个不属于医疗纠纷,因为医疗纠纷针对的是人.。

宠物猫去医院注射疫苗死亡 主人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2、宠物猫去医院注射疫苗死亡 主人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近日,主人带宠物猫带宠物去医院注射疫苗,更是在离开医院不久就死亡了。宠物主人就把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以及财产损害的赔偿,但法院对于宠物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5年7月11日,郑某到某医院为宠物猫注射疫苗,注射完毕离开医院后,发现宠物猫躺倒、口吐泡沫,于是返回医院抢救。尽管医院采取了抢救措施,但宠物猫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郑某起诉称,医院诊疗人员郭某诊疗时还未获得北京市兽医执业许可。医院在给猫注射疫苗前并未告知少数个体会在注射疫苗后出现休克等过敏反应,应对猫的死亡负有全部责任。 1审法院认为,医院工作人员郭某在为宠物猫实施疫苗注射时并未取得兽医师执业证,属工作瑕疵范畴,因此医院仅应就其工作瑕疵对宠物猫注射疫苗后的死亡承担1定的责任。 就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内容,法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限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特殊情况下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宠物并不具有此特性,故法院不予支持。 因宠物猫的购买和饲养在市场上并无固定价格,并且郑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将参照市场价格,结合医院过错程度,最终判决医院赔偿郑某损失2000元。 郑某不服1审判决,向北京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律师,您好。宠物在宠物医院寄养,两3天就死亡的,赔偿金额怎么确定?



3、马律师,您好。宠物在宠物医院寄养,两3天就死亡的,赔偿金额怎么确定?

这来说1般是按照他的宠物的限时的价格的3~5倍进行处理,应该是这样的情况。这样就处理了。

宠物在宠物医院治死了怎么赔偿



4、宠物在宠物医院治死了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宠物死亡后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要求做尸体解剖,由宠物业行业协会委托专业机构出具解剖报告,再由协会聘请的权威专家组根据解剖报告判断事故责任,出具鉴定报告。协会收到报告后,将对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作出处理意见,并把处理结果送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所备案。如果宠物诊疗场所存在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监督所可以进行监管查处。但是记者所提到的动物医疗纠纷超出了监督所的监管范围,如果双方不能协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1百6十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千1百6十6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1千1百6十7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航空托运期间宠物死亡的赔偿范围



5、航空托运期间宠物死亡的赔偿范围

【案情】   2012年8月5日22时,赵某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由西宁飞往北京,随机托运1只家养金毛犬,赵某为此交纳了836元逾重行李费。次日0时36分,航班抵达北京后,航空公司未将犬只交付给赵某。同年8月7日中午,某航空公司通知赵某找到金毛犬,但当时已经死亡。后赵某委托某宠物医院对金毛犬进行体表尸检,结论为:“未见明显外伤迹象,疑似因惊吓恐惧等强刺激因素造成原发或继发充血性心衰。高度怀疑充血性心衰为死亡原因。”经赵某申请,法院向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调取涉案监控录像,其中8月6日0时45分至0时55分在行李后厅的两段录像显示:运送行李的托车驶入行李后厅传送带附近,装卸人员将装有金毛犬的航空箱从托车侧边推下车,航空箱落地时倒向1边,随后装卸人员将航空箱搬到手推车上,在推行过程中,因航空箱底部破损金毛犬逃脱。另查,某地服公司受某航空公司委托负责将金毛犬卸机并运输至航站楼行李厅。   赵某认为,某航空公司在活体动物运输过程中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因其管理不善导致航空箱遭重力摔打破损,金毛犬钻出航空箱后失踪、死亡,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失。故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航空公司赔付犬只死亡的直接费用10万元,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1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等。   【分歧】   本案审理中,就金毛犬死亡后的价值确定以及饲养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两种意见。   第1种意见认为,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金毛犬死亡后的价值认定应按事故发生时、发生地的同类宠物的市场交易价格计算。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第4条规定:“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宠物不具有人格权利或人格权益的属性,并非“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之范畴,因此不应支持赵某关于精神损害索赔的主张。   第2种意见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金毛犬的死亡给赵某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其初始购买价格及必要的饲养成本。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宠物之“宠”即代表1定的精神属性,不仅具备感情成份,亦可窥见饲养人之心血,甚至为部分人的感情寄托。对于饲养者而言,其已具有生命性以及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性,仅仅按照宠物的所显价格给予赔偿,难以弥补饲养者精神方面受到的损害。因此,对于饲养者可考虑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2种意见。   本案属于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应根据侵权责任法对某航空公司的不当装卸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裁量。本案中,赵某从金毛犬幼时起开始饲养,故金毛犬的死亡给赵某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其初始购买价格及必要的饲养成本。由于目前尚无对饲养犬只的价值进行评估及确认的机构,法院应经过市场调查测算,根据同类犬只的市场价格,结合涉案金毛犬的品种、年龄、饲养期限,酌定金毛犬死亡时的损失金额。   关于饲养人就宠物死亡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可在特定条件下考虑,但需严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不宜作随意性扩大。1般情况下,宠物并不能作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它仅是饲养人感情中较为重视的有生命的财物,而无论这种感情有多深厚,都不能类比与亲人之间的感情。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允许宠物上升为具有精神属性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从而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因此,对宠物是否在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内应当进行分析。作为宠物要上升为有精神属性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应当从人对宠物所寄予的感情和依托宠物所形成的人格利益来分析确认。同时,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是侵权人系故意或重大过失,并因这种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后果;2是有证据证明饲养人的精神痛苦十分严重。另外,在对宠物受损时饲养人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上,必须考虑人之侵权受损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界定,不宜出现过高的赔偿金额。   本案中,某航空公司委托的空港地服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卸车过程中,未采用适合的装卸工具和装卸方式搬运货箱,其行为显然存在重大过失,且金毛犬逃逸后死亡与搬运中的不当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金毛犬系赵某夫妇从幼时起开始喂养,朝夕相伴已逾3年,从本案的证据看,金毛犬已成为赵某夫妇的“伴侣型”宠物,超越了1般动物与主人之间的关系界限,其被赵某视为重要的家庭成员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对其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金毛犬因托运装卸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致死,给赵某夫妇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综合上述情况,为抚慰当事人的精神创伤,以及对不当装卸行为的惩戒,法院酌情支持了赵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3中级人民法院)。

宠物在宠物医院治死了怎么赔偿?



6、宠物在宠物医院治死了怎么赔偿?

宠物在宠物医院被治疗死亡了,它的赔偿标准并不是1概而论的。需要根据情况进行责任划分或者也也可以理解为根据情况进行赔偿。最好把这个情况和律师讲1讲,然后让他给出意见。宠物在法律定义上属于广义的财产,其对宠物主而言,具有财产属性和情感属性。基于其特殊的财产属性,您可向医院主张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可主张的权利基于宠物的上述性质,你可以向医院主张物质损失赔偿(宠物本身的价值)、宠物就医的合理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如何认定责任生老病死乃生物学上的自然规律,宠物死亡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主要看在宠物就医过程中,宠物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最终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宠物医院在接诊过程中,应按照法律规定书写手写病历并加以妥善保存,司法鉴定机构可通过病例鉴定宠物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宠物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尽量向宠物主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应该对手术过程中可能伴随的后果危险、现有症状及原因、预定治疗方案、不治疗将发生的后果等告知宠物主,由宠物主自主决定,避免双方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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